浅议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刑法规制
的量刑标准,应当以醉酒的客观标准幅度为量刑的基准,因为醉酒度越高意味着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越大。同时将机动车的危险性,行驶环境(自然环境和城市环境),作为刑罚个别化的情节。注释:①叶良芳.危险驾驶罪的立法证成和规范构造[J].法学,2011(2).②高秀东.“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伤亡”事件的刑法学分析[J].法律适用,2010(6).③周永坤.对酒后驾车应单独立法并予以严惩[J].河北学刊,2009(6).④杨志琼.美国醉驾的法律规制、争议及启示[J].法学,2011(2).⑤赵秉志.“醉驾入刑”还需准确把握——“两法修正案”实施一周年效果显现但仍存诸多难题[N].人民政协报,2012.⑥刘宪权,周舟.第13条“但书”条款司法适用相关问题研究——兼论醉驾应否一律入罪[J].现代法学,2011(11).⑦曲新久.醉驾不一律入罪无雷依赖于“但书”的适用[J].法学,2011(7).⑧张建.“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反拨与正源[J].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11(5).⑨赵秉志.“醉驾入刑”还需准确把握——“两法修正案”实施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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