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刑法规制
易掺入司法自由裁量权,也更容易违反罪责自负的刑法基本原则。二是对醉驾行为进行规制,有必要确立醉驾累犯制度。(二)罪行不易准确认定危险驾驶罪的成立,在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标准基础上,综合考虑驾驶车辆时问、路段、道路上车辆与行人状况以及车辆状况等多种情节来确定醉驾行为是否具有高度“危险性”。因此,需要正确区分醉驾行为构成的不同犯罪的界限;要合理把握“醉驾入刑”的刑罚尺度;要正确看待“醉驾入刑”的法律效果;要正确看待“醉驾入刑”的地方差异;应及时制定相关司法解释或规范性文件。⑨(三)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打击途径制约对于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打击,主要依靠现场执法,因此,醉酒驾驶行为人更倾向于铤而走险,抱着侥幸的心理醉驾。因此,应组织宣传和教学,加强驾驶人员的法治意识和安全意识。(四)量刑不平等量刑标准不统一,极易导致同案不同判,损害法律的公平正义,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难以体现。因此,对于醉酒型危险驾驶罪
<<上一页 下一页>>
广州市越秀区图书馆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20-87673002
本站访问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