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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商业秘密保护中的反向工程问题

法解释中体现④。由此可见,我国也承认反向工程是对商业秘密进行限制的一种手段,因为权利人自己既然选择了不通过法律保障权利的方式,就自然要接受这种方式所面临的风险。权利人通过设置“禁止反向工程”的条款,限制其他人通过反向工程获得商业秘密是没有合法根据的,而且也不符合商业秘密自身社会价值的体现。(三)反向工程实施者之于商业秘密权反向工程实施者通过合法途径获得商业秘密后,是否也获得了该商业秘密的知识产权?这是我们不得不思考的一个问题。从反向工程实施者的角度来看,其在实施反向工程过程中,为获取信息付出了合理的劳动,尽管与独立研究相比,其独创性有所欠缺,但若不进行研究,社会公众是无法获取信息、无法促进信息传播进而推动社会进步的。从商业秘密权本身性质来看,商业秘密权归属知识产权领域,与其他知识产权一样具有相同的无形财产本质属性,但它却并不具备传统类型知识产权的主要特征,商业秘密权是一种特殊的知识产权,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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