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商业秘密保护中的反向工程问题
不具有严格意义上的独占性,即权利人无权排斥他人以合法手段获得或使用相同的商业秘密。三、针对商业秘密反向工程法律规制的建议笔者建议通过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内容加以扩充和完善。首先,补充不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例外情形。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仅枚举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未对不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一并加以列举。无论从商业秘密的法律自力救济角度来看,还是反向工程合法性角度来看,将反向工程列入不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并对商业秘密合法实施反向工程的条件加以限定,这有利于实现了反向工程平衡利益的调节功能,也能更有效地维护商业秘密权人的权利。其次,否定禁止反向工程条款的法律效力。禁止反向工程的合同、许可,超越了商业秘密权利保护范围,同时禁止反向工程不符合法律平衡各方利益价值取向。因此,对于禁止反向工程条款的法律效力应不予承认。注释:①王雪利等.反向工程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机制构建初探[J].现代财经,2006(6):59.②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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