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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法学视角下的社会保障问题

公平与和谐。我国在1982年《宪法》第四十五条有具体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随着社会经济水平的不断发展,我国在2004年宪法修正案里将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规定为政府的法定职责。社会保障制度作为行政主体的重要职责之一,需要政府的干预但绝不是肆意的滥用行政权力,对行政权力的干预限制是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的基础条件。一、社会保障的行政法定位及变化行政法视角中,社会保障是政府提供给民众更好生存的保障。随着现代文明执法理念的发展,行政服务理念、保障社会人权理论不断完善,民众对自身的权利更为关注,对政府的执政能力提出了考验,社会保障领域产生了很多变化:(一)范围外延扩张对政府职能定位的影响行政法的行政理念之前的消极行政,逐渐暴露出各种弊端。经济高速发展的现代社会,社会贫富差异日益扩大,需要政府积极调配保障社会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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