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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法学视角下的社会保障问题

民众将这种危机社会稳定的秩序重建寄希望于公共组织,政府负有法定的保障民众生存的义务。在这个过程中,行政部门的职能不断扩大,需要再分配均衡社会资源,化解社会风险、纠正市场机制的偏差;行政任务从国民常见的经济、税收扩大到保障民众基本权利、维护社会公平、建立化解社会冲突的机制。(二)行政职能的变化影响行政行为方式政府社会保障制度是政府对民众积极创造财富的回馈,更多体现的是政府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之外的服务性质。在行政法角度,行政给付已经是行政行为的主要方式,并且为防止政府懈怠履行职责,国家常以法律的形式规定政府社会保障的义务。二、法学视角下行政干预社会保障所引发的问题(一)社会资源分配的不均等,增加了社会风险系数按照德国公法学者厄斯特.福斯多夫观点,国家为了维持稳定,需要向民众提供生存照顾义务,此处的照顾义务与现代行政法学所描述的行政给付内涵基本一致,即政府负有向民众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义务。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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