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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犯罪中电子证据举证责任分配

》第五条的相关规定。判决理由包括:银行没有有效识别真假卡即支付,违反了合同中的安全和保密义务,构成违约;银行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是由于持卡人的重大过错导致卡号和密码泄漏使得款项被窃取;银行也不能证明持卡人存在恶意或者与他人合伙作案;此外,银行自身的管理存在一些缺陷,如案发前已查到该银行卡存在被复制或者泄露的可能,但没有及时通知储户更改密码或其他措施。(二)举证责任归于持卡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和《证据规定》第二条的相关规定。判决理由有:承认并适用“私人密码的使用效力规则”;法院不能从经验法则推断来确定银行卡系伪造的卡,同时无法证明银行对密码泄露有责任,因而认定持卡人对卡号和密码保管不善,是过错方;而且,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法院无法确定盗刷银行卡的原因,所以,只好认定由于持卡人对银行卡保管不善导致泄漏密码。(三)举证责任分别归于银行与持卡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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