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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犯罪中电子证据举证责任分配

据规定》第二条及第五条的规定。判决的理由有:银行无法提供持卡人对卡号、密码的泄露具有过错的证据,也很难证明自身对卡号和密码的泄露不存在过失;银行的安全保障系统本身存在一定缺陷,例如自动取款机无法识别真假卡。同理,合法持卡人也很难提供银行对卡号、密码的泄露具有过错的证据,亦无法举证证明自己对卡号和密码进行了妥善保管。此种情况下,法院可以根据银行和持卡人举证责任情况,分别判决银行和持卡人各自承担部分责任。由于个案存在差异,责任承担上即各有不同,有七三分或者五五分等不同形式。二、具体举证责任分配建议责任承担的分配正义在司法操作中体现为举证责任的规则原则,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如果举证不能,则必然要承担败诉的风险,并要承担损失。电子银行纠纷中最大的难点就是电子证据的取证很难,因此,合理分配举证责任是解决该类纠纷的首要和关键问题。(一)利用真卡盗刷通常是银行卡被盗或丢失,原来持卡人并未发现,而现持卡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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