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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犯罪中电子证据举证责任分配

用该卡将款项刷走。对于这样的情况,关键是卡的真实性的证明。只要人第三人是利用真卡刷卡,即使原持卡人能提供不是自己刷卡的证据亦无法逃避自己的责任。因此,银行只需负责举证:第三人持真卡刷卡,合法持卡人保管不善丢失银行卡,银行已履行安全保障义务。银行完成以上证明责任后,即可认定原合法持卡人存在严重过错障,银行可以免除责任。(二)利用复制卡盗刷不法分子窃取银行卡信息并进行复制。他们利用安装在银行自动取款机及周围的设备来窃取银行卡相关信息,复制新卡,进而盗取合法卡上的款项。对于这样的情况,合法持卡人应负责举证:自己所持银行卡是真实的,刷卡不是自己所为,公安机关关于犯罪分子对银行的自动取款机或周围设施做手脚的侦察记录以及银行拒绝支付被盗刷的款项。合法持卡人完成以上证明责任后,即可认定该银行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全部责任。合法持卡人泄露银行卡信息导致卡被复制。银行应负责举证:银行已履行了对银行卡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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