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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特殊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

疗机构相对于受害人来说,掌握更多的证据,如果要求受害人承担医疗机构主观上存在过错的举证责任,则不利于受害人权利的保护和救济,将行为的过错责任倒置给医疗机构,如果医疗机构存在以上法条所列的三种情况,则推定主观上存在过错,需要对受害人承担侵权责任。二、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原则,即不考虑行为人有无过错,但依法律规定,应由造成损害的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无过错责任起源于19世纪,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导致工业事故频发,造成大量工人或者雇员的生命健康和身体完整受损,权益得不到保障,④以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明显不适用这类事故,如果适用,则增加了受害人的举证责任,使受害人处于极其不利的弱势地位,不利于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所以无过错责任应运而兴。在过错责任中,过错是民事责任的必备要件,无过错即无责任,而在无过错责任中,则完全剔除过错,不考虑行为人是否有过错,只要能证明加害人的行为与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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