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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特殊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

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就可以让加害人承担责任。所以在执行这一原则,需要实行严格的标准,即只能适用于法律规定的几种特殊情形。例如我国《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如果产品出现缺陷导致消费者财产或者人身受到损害,则可以不考虑消费者的过错,由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即消费者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去向产品制造者或者销售者任何一个或者一起,去寻求利益保护。在无过错责任中,受害人只需证明损害事实与加害人的行为具有因果关系,只要因果关系存在,就可以直接认定加害人的侵权责任,无需考虑加害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这里不同于过错推定,即使加害人证明自己无过错也不可以免责。另外,在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时候,考虑到无过错原则不考虑加害人的主观过错,责任容易成立,为了避免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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