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的理性主义思考
的法律依据下想要实现法律客观的、明确的裁判结论几乎是不可能的,同时,这样的裁判几乎没有裁判标准可言,无论是纠纷当事方还是其它社会群体都无法从已知的裁判结论当中得出可能的法律价值取向,而在此种神明裁决方式当中,可能的证据形式也被看做是神的意志的体现,也就是学术界所定义的“神证”。真正的理性主义的证明方式在欧洲大陆发展大约在十九世纪前后,欧洲出现了两种司法裁判模式——纠问式裁判模式与对抗式裁判模式,其中,大部分的纠问式裁判模式出现在了欧洲大陆,而对抗式的裁判模式则出现在了英国;基于纠问式裁判模式在诉讼过程中更多地强调裁判者的作用,因而在欧洲大陆理性主义的证明理论并没有得到很好的发展,但是在英国,或者说在对抗式裁判模式的作用下证据的公正性、合法性与关联性本质被放在了更为重要的地位之上,理性主义的证明理论得到了长足的进步和发展,因此,在某种意义上说对抗式的裁判模式成就了证据理性主义。所以在对待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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