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的理性主义思考
么是众所周知的事实?又有谁能够定义众所周知的事实?显然,裁判官没有这样的权力,否则裁判官的中立性属性就变得无所依靠。那么,可否以一般性大众的共同认知为基础借以确定所谓的“公众认可”?这里还有一个问题需要解决——何为“一般大众”,这个看似无意义的命题却是相关概念的关键性环节,原因很简单,在人类历史发展史上,从来都不曾出现过一个单一的社会群体,人类社会自原始社会进入阶级社会之后,人类的群体层次性特征就变得越来越明晰,无论是东方还是西方,人类社会的任何一个角落都存在着“层次”的印记,不同的教育程度、不同的家族背景、不同的政治地位等等都决定了人类社会不可能找到一个普世性的“一般群体”来作为规则指定的基础性群体,因而也就提不到所谓的一般性认知;当然,这样的矛盾并非不可解决,至少在有限的范围内可以得到解决——以“一般化”的标准界定“一般化”的群体概念,以达到裁判者在依据此项一般性规则的基础上所做出的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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