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罪犯适用缓刑存在的问题研究
制度还未单独设立,因此若未成年人犯罪会背负一辈子的罪名,这会是其一生的痛,极易导致未成年人日后再次犯罪。因此要单独建立未成年人适用缓刑制度。(二)缓刑适用标准未明确当下我国关于未成年人的缓刑适用标准未明文规定。刑法72条第1款中有简单提及:针对被判拘役三年内的有期罪犯,根据罪犯的犯罪严重性及表现,可适当地给予缓刑。2006年的《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未成年犯罪适用缓刑的规定只是将适用情节细化,而其他条件未变化,未成年罪犯缓刑适用标准还是没有相应的标准。(三)缓刑适用审判非专业化相关法律规定:对未成年罪犯量刑,要以未成年人犯罪情节严重性、目的、个人成长史等为参考,委托相关社会团体进行详细的调查,若该未成年罪犯符合缓刑要求,则给以缓刑处理。虽然相关法律对未成年罪犯的调查比较详细,但却未规定调查部门。导致相关部门只是调查未成年人的家庭状况,而未深入了解未成年人的心理、
<<上一页 下一页>>
广州市越秀区图书馆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20-87673002
本站访问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