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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罪犯适用缓刑存在的问题研究

生理等特点,致使人民法院审判中存在不符合事实、不全面等问题。(四)缓刑监管制度还没健全适用缓刑制度的执行必须建立缓刑监管制度,以达到帮助失足青年回归社会的目的。目前我国缓刑监管制度还不够完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一是考察机关的消极性。我国刑法规定缓刑考察机关为公安机关,当地居民委员会辅助工作。但未成年罪犯所在地基层组织根本不能执行法定职责,原因是无法操作或不愿参与,另外考察机关缺乏专业的考察人员,难以发挥其监察作用。二是刑法中相关考察操作不易。刑法规定:未成年罪犯要服用监督,要上报自己的行动等。上述很多内容对未成年罪犯来说无实质意义,且具体内容不明。考察机关缺少监督依据。(五)当下缓刑制度与刑事政策相悖我国向来主张对未成年罪犯进行教育、感化等,帮助其尽早回归社会。为此应该针对未成年罪犯特点给以宽大处理,采取社会服务等措施代替监禁刑。但当下我国还未建立专门的未成年罪犯缓刑制度及标准,一般采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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