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保护的困境及破解
网络公布他人的姓名、肖像、住址等个人信息,已经构成了对他人个人信息的自动化处理,应当适用保护个人信息的制度的相关规定加以调整和规范②,如果公布行为符合保护个人信息的制度的规则具有合法性。二、个人信息保护的破解(一)个人信息保护的现状与突飞猛进的信息技术的发展相对,我国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显得相对滞后,作为信息社会发展带给的新的法律课题,我国社会各界必须积极予以应对。在网络环境下,由于网络的开放性和特殊性,个人信息更容易受到侵害且不易恢复,个人信息的人格属性和财产属性引发了人们的高度重视。与美国、德国网络个人信息保护模式相对比较成熟的国家而言,我国无论在理论还是在实践中对网络个人信息的保护都只能说刚刚起步。我国对个人信息的认识不断加深,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以人格权保护为基础的一般保护,另一种是在法律法规中对“个人信息”条款的特别保护。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8条:“中华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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