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保护的困境及破解
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目前,我国尚无个人信息保护的专门立法,可适用宪法对个人尊严保护的规定,该条可是说是对个人信息进行保护的一般规定或宪法基础。在《民法通则》③中具体化为对名誉权的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对此做了详细阐释:“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这些条款均未对个人信息保护进行直接的规定,就其本质而言均是用名誉权对涉及隐私的个人信息进行保护的。随着网络侵犯个人信息的现象不断出现,人格尊严和主体意识的不断增强,建立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已迫在眉睫。我国的专家也已经认识到了紧迫性,纷纷参与起草,2003年有关专家开始起草个人信息保护法专家建议稿,于2008年呈交国务院,现已进入立法阶段。中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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