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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保护的困境及破解

学会信息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周汉华教授称该草案中的“个人信息”是指那些在现实生活中能够识别特定人的一切信息,不仅包括姓名、年龄、身高、体重、职业等传统的个人信息,还包括诸如声音、指纹、网络域名账号等新型的个人信息;不仅包括保护个人信息免受不法侵害的消极性权能,还包括主体享有的了解个人信息收集、利用、处理的状况及修改等积极性权能。因此,在立法层面主要适用具体人格权对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加以保护,仍未对“个人信息权”予以明确的规定,但承认个人信息作为一项重要的人格利益,属于法律范畴内的一般保护,也是目前我国在处理个人信息侵权案件时得以援引的主要依据。(二)个人信息的权利化个人信息之所以可以成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源于其具有独特的、能够人格权相区别的价值,于是在信息社会才能脱颖而出。个人信息权是信息主体对其个人信息所享有的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是以保障人格权为核心,包括消极面的个人信息不受侵犯和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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