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保护的困境及破解
极面的个人信息自我决定”“个人信息权的出现,不是要保障自然人在信息时代独处的权利,而是要保障个人在信息时代安全地参与社会生活,使个人得以维持行动、语言乃至思维的自由,防止个人被透明化、数据化或物化。”从本质而言,对于个人信息权的肯定,是社会对于人格自由与发展不断完善追求的鼓励,是超越实在法,对实践“人即是目的”理念的践行。在我国具体的人格权框架下,尚未有相关制度对个人信息予以全面的保护,“于今何以要单独加以凸显,而且普遍有共识要予以保障,其乃肇因于不断快速发展之电子资料处理之科技,得将个人信息做成有形的记录,经由电脑处理后,得以大量且迅速传递及运用,若有误及滥用,将对人格造成侵害之风险。”个人信息的权利化不仅是信息社会对于个人权利诉求的正当性回应,还是法律对于个人信息的结论性保护。注释:①郭瑜.个人数据保护法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300.②郭瑜.个人数据保护法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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