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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行政复议的司法性质

所适用的程序比较严格、正规,接近司法程序。虽然行政复议有优点,但是有优点就必然有略势。司法程序还是有其程序的严谨,法律态度的专业等优点的,因此在行政复议不能拿到满意的结果时往往就会采取行政诉讼的道路,这两者的结合我认为是为了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双保险,当行政机关内部不能给出维权者一个满意的答复时,行政相对人还有一次机会去向国家司法部门提出异议,一个彻底与行政机关隔离的司法部门给出的结果应该是更有信服力的。从这一点上我们不难看出,行政权力是人民给的,因此对人民的权利行政法是付出了多少努力。(四)行政复议是依据行政相对人申请才启动的。由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启动这一行为,类似于司法机关“不告不理”原则。虽说是这样但是行政法并不是说人民不懂法就会让人民吃哑巴亏,因为行政复议以及行政诉讼是一种自主的维权,二行政法中还有对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废止等方面的规定,也就是当行政机关发现做出的行政行为有严重的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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