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行政复议的司法性质
政机关的上一级提起复议。由上一级行政机关作为复议机关,好处不只是第三者的无私性,并且有监督其行政的成分在里面,内行看内行,容不得半点虚假的成分,增加了公正。(二)行政复议其内容和本质是解决争议,而解决争议的活动即具有司法性质。这一共同点可见行政复议的司法性质是十分强的,当然这并不能说可以直接用司法来替代复议。上文已经提到了行政本身具有的复杂性质,对于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在现实中的应用远不是法律中的那么简单,司法对行政工作情况的不了解往往会浪费大量时间调查,并且有些时候还可能会出现误判的情况。而行政复议则不同,行政复议则像内行人看内行人,行政的上一级机关检查下一级机关时往往一针见血,因为他们本身就会对下级行政机关进行调查等,对下级行政机关的工作环境、实践尺度、方针路线等都有很清晰的认识,可以说是一接手就上手。因此虽然都是解决争议但是行政复议的优势是行政诉讼不可替代的。(三)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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