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行政复议的司法性质
于法院在行政审判中的地位。在进行行政复议的时候往往是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如认为行政机关的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个人利益,则应该向该行政机关的本机人民政府或者该行政机关上一级政府的主管部门提出复议申请;一般情况下,如认为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个人利益则应该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如认为派出机关的行政具体行为侵犯了个人的利益则应该向派出机关的设立单位申请复议;如认为派出机构的行政具体行为侵犯了个人的利益则应该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设立部门的本机政府申请复议;认为授权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个人利益则应向管理该组织的部门申请复议;认为共同行政的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个人利益则应向他们的共同上级政府申请复议。当然有特殊情况,比如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到行政相对人的利益时,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只能在本级复议。当行政主体被核销时则应该向继续行使其行政权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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