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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行政复议的司法性质

权利的高度集中。如此集中的权利的限制则诞生了行政法,行政法作为一种控权法,对行政行为进行了具体的规定,而复议则是一中监督一种管控。行政法又不同于其他的法律,其行政法律渊源的多与杂直接导致了其复杂性,其设计的领域的广泛直接导致其实践性。因此在运用行政法处理行政过程中往往要比刑事行为困难的多。因此在提起行政诉讼时往往伴随着很多的材料,事实,证据也十分繁琐,过程也相当的长,做主要的是法院还要与行政机关与原告相互沟通,才能将案件弄清楚。并且行政原则不止包括行政法治原则还包括行政合理性原则,而在司法中大部分情况是以法律为准绳的,当然并不是说行政法不法治,其恰恰是应对复杂的行政环境为了不影响法律的根本而对控权法的一种补充。行政复议的产生直接简洁了这些问题,进而大大提高行政公民、法人、组织的维权效率。三、行政复议的司法性质(一)复议机关以独立于争议双方当事人之外,同时与申请人、被申请人发生法律关系,类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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