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信托对国际商法的影响与我国应对策略
和其他的商事信托不同,首先信托证券化的发行要求我们必须要有实际的事物来作为资产,其次就是必须要有一个实体对这些资产的转移和风险来承受。相对于第一个要求来说的话,信托证券化的载体对必要的资金都是很缺乏的,而且相对的人员还有组织机构也不是很正规化。很多负责信托证券化的公司都是一些皮包公司或空壳公司的一种中介,这样的一些中介就不具备那些实体公司的决策和权利,他们主要只是负责一些证券的包装、买卖还有发行等。而以上的这些操作和要求都是和我们国家现在的相关公司法和证券法不符的,我们国家现在发行的《证券法》中都是对公司发行的相关证券有着严格的管理和控制的,所以在现在的发展形势下,进行信托证券化就对《证券法》产生很严重的挑战。在国外的商事信托中,房地产信托在商事的信托中被应用的很广泛,而实际上房地产信托就是一种收益的凭证。但是在我们国内,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我们的《证券法》中规定,证券的形式只有两种,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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