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事信托制度之创新
看欺骗和误导,还是从对消费者造成的最终结果来判定欺骗和误导,总则部分的界定是有所欠缺的;二是《广告法》的准则部分对各种广告的内容与形式提出许多要求,缺乏统一的标准,但在法律责任部分却用相同标准来考量,因此《广告法》准则部分规定的虚假广告表现形式缺乏对其明确的界定。可以看出,较之快速发展的广告行业和广告监管方面,《广告法》对于虚假广告的界定还处于起步阶段。(二)《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虚假广告的不同理解《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对虚假广告的界定仅仅身处于其各自的研究方向,即对虚假广告界定的,进一步凸显了虚假广告在受众的权益保障和社会市场竞争的信用体系中所引发的一系列问题。这种界定较之《广告法》虽更为明晰,但其更侧重于在其自身领域内的理解与认定,不具备广告法律制度方面的普遍意义。当然此种规定为我们进一步认定虚假广告提供了一种新的视角。二、世界各国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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