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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

的域名、博客以及论坛等等。几乎可以这样说,凡是涉及互联网的,以非物质的形式存在的财产,都可列入虚拟财产的范围之中。狭义说的支持观点则认为,虚拟财产仅仅出现在网络游戏的环境中。该观点支持者认为,虚拟财产就本质特征来说,是网络游戏者在虚设的游戏环境中,创造出的一种具有社会属性的客体。举例子比如,网络游戏中的各种装置配备、怪兽和游戏币等。笔者比较认同广义说的观点,在各种网络纠纷层出不穷的今天,虚拟财产已不单局限于网络游戏中,例如q币盗窃案件、网络著作权纠纷等。当下新的纠纷类型的出现,促使我们在密切关注网游虚拟财产法律保护的过程中,还要兼顾与之有关的各个方面,以期互联网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换言之,虚拟财产不单单包括网络游戏当中的由玩家控制的,具备交换价值的武器、装备等,还应包含其他借助电磁介质,记录在虚拟空间的财产形式,如微博注册账号、网络邮箱、qq号码等。二、有关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的代表性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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