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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

述评在学术研究领域,学者们对网络虚拟财产在法律特性上的归属莫衷一是,其中较成气候,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学说,无外乎知识产权说,物权说和债权说这三种。笔者将围绕这三种典型学说,进行分析与论述。(一)知识产权说知识产权说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网络虚拟财产是网络用户的智慧结晶,网络用户既付出了宝贵的时间和精力,也支付了等额的现实货币。于是,网络虚拟财产有成为知识产权的客体的可能性。另一种观点则认为网络虚拟财产是著作权,其理由是网络虚拟财产是网络服务商的智力劳动成果。知识产权要求产品必须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但网络虚拟财产明显无此特征。比如网络游戏的虚拟装备和道具是游戏设计师在开发游戏过程中就预设在软件中的,网络用户只是还原或恢复原先设计好的游戏装备而并没有创造出新的物品。因此,知识产权说不能诠释虚拟财产属性的应有之义。(二)物权说该种观点认为,运营商只是对虚拟财产提供一个储存环境而己,玩家才是虚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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