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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

定数据信息的,以电磁形式存在的数据记录,在产生的过程中,吸纳了一定的互联网程序性语言的特质。另从法律特性层面观之,“网络虚拟财产是一种固化了的权利凭证,合法占有虚拟财产的人获得了向运营商请求相应服务的权利——虚拟财产权,这是一种新型的财产权。”[2]所以,它集债权特性与物权特性于一体,是一种复合型凭证。客观地说,关于虚拟财产权的性质兼采债权特性说与物权特性说的观点,具有一定优势,其一,在交易的过程中,以物权特有的方式对虚拟财产予以保护,能够充分保障相对来说具备弱势身份的玩家的切身利益;其二,当游戏玩家和运营代理商之间出现矛盾时,凭借债权法理进行规制与解决,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游戏运营商承受过多的法律责任及经济负担,从长远的角度分析,对我国互联网事业的发展不无裨益。参考文献:[1]杨立新,王中和.论网络虚拟财产的物权属性及其基本规则[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4,12:7.[2]刘惠荣.虚拟财产法律保护体系的构建[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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