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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

权请求权的交易,绝非单纯的物的交易。许多人认为这种观点能够很好地说明运营商和网络用户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但其实不然。当第三人侵权时,网络用户则没有办法独立捍卫自己的利益,需要网络服务运营商的帮助,才能得到更好地救济。但现实生活中,多数的网络服务商会推卸自己的责任。很明显,网络用户出于绝对的劣势地位,利益极其容易受到损害,这其实违背民法的基本的公平原则。况且,网络用户获得的虚拟财产通常是,存储在运营商的服务储存硬盘当中,它的变化和创造已经不受运营商的控制了,网络用户获得的网络虚拟财产的类型和数量,只与网络用户自身的活动有关,已经不由事先订立的服务协议决定,用户对虚拟装备的独立买卖过程,便是最好的例子。所此,债权说也是行不通的。三、网络虚拟财产的真实法律性质笔者认为,对于网络虚拟财产性质的解读,不能仅以一个角度作为切入点,而要结合多个角度进行综合研究。就其自然属性而言,网络虚拟财产是一组容纳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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