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扶养协议适用的探析
法》第五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作了相关规定。而意定扶养又分为协议扶养和遗嘱扶养。协议扶养是基于当事人的协议,是没有法定扶养义务的遗赠人与受遗赠人之间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受遗赠人基于协议的约定对遗赠人有扶养的义务,有别于亲属法上的扶养。二、扶养的范围界定扶养的范围,包括扶养的主体范围,扶养的客体范围,扶养的内容范围。(一)扶养的主体范围我国一些学者认为扶养主体范围限定在特定亲属关系,笔者认为是一种狭隘的限定。扶养制度是社会保障性质的法律制度,在当今日益复杂的社会中,仅将此种保障和帮助限定于法定亲属中难以实现对“弱势”一方的救济。如需要被救济一方的亲属不履行或不及时履行义务、需要被救济的一方没有亲属等情况时,仅仅将扶养关系限定于亲属之间显然难以实现该制度社会保障性的目的。笔者认为扶养人的范围当然还包括非亲属关系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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