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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买卖中的预期违约探析

未在实际合同规定之日出现违约行为,而是在合同规定期限之前,在这样的情况下,无辜方无权要求对方提前履约。合同的效力并不会因为一方违约而终止,无辜方可以继续遵循合同规定,等到合同约定期限届满,出现违约事实的话,无辜方就可以行使实际违约救济权,这样实际上就是一种等待履约行为。三、预期违约的要件要构成预期违约,需要具备一定的法律要件。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相关规定,其需要具备三个法律要件:其一,时间要件,预期违约的时间区间在合同订立之后、履约之前;其二,行为指向要件,一方不履行约定行为指向很明显;其三,义务履行要件,一方并没有按照合同的规定,对需要重要义务予以履行。对明显的不履行,我国的合同法是通过《合同法》中的“不安抗辩权”进行认定的。要中止履行合同,要求提供保证,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应该当相应的证据,我国的《合同法》规定如下几个方面的证据:其一,中止履行合理时间内履行能力尚未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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