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买卖中的预期违约探析
损害赔偿也是预期违约救济的一个难题,在我国的《合同法》中一般遵循如下原则:合同预期利益相当于无辜方所获得的赔偿;若是难以对预期利益进行确定的话,则以签订、履行合同的实际支出作为赔偿的标准。而对于受损方而言,其也存在着自救问题,在我国的《合同法》里面有相应的减损义务,规定如下:“当事人一方因另一方违反合同而受到损失的应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没有及时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损失要求赔偿。”损害赔偿的规定在我国的《合同法》里有诸多的条款,不但包括违约金与定金的惩罚性规定,还包括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及计算等。通过这些规定我们也能够看出来,保护守法当事人是我国的合同法立马的主要目的,而挽救出现危机的合同却不是其主要的侧重点。参考文献:[1]郭玉萍.论中的预期违约制度[J].法学杂志,2009(04).[2]丁莉针.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预期违约制度——兼谈我国预期违约制度的完善[J].法制与社会,20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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