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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高管与公司关系及道德风险

股东将公司委托给管理人员,管理人员通过经营公司而获得索取报酬的权利,但站在资本主义的角度来看,公司往往不能充分榨取管理人员的剩余价值,致使管理人员有足够的精力以把公司作为自己敛财的工具而不是把经营作为谋生的手段。公司与公司高管之间关系在前提上便应当是双向选择的,一方基于信任,另一方基于倾慕;并且在关系存续期间,公司与高管之间应当具有一定的可互动性,让二者之间能够真正地有机契合,让公司高管把实现股东利益作为经营这家公司的价值追求。参考文献:[1]杨有军.公司高管的法律思维与法律风险意识[J].经营管理,2011,6,20.[2]李伟民.金融大词典·三[M].黑龙江: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2.11.[3]高进.创业板上市公司高管离职的影响因素研究[D].内蒙古大学,2012,4,25.[4]危兆斌.差un工业版上市公司高管辞职套现的法律规制研究[J].时代法学,2011,4,9(2).[5]郝颖.我国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过度自信与投资决策的实证研究[J].中国管理科学,2005,10,13(5).[6]金泽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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