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犯罪实行行为的着手
法制博览2014年第4
论犯罪实行行为的着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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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刑法学界对于实行行为着手的认定历来存在诸多争议,在大陆法系中形成了客观说、主观说和折中说三种学说。而在我国也形成了多种不同的观点。各种观点学说难以达成统一的标准,这就使得我们在判断实行行为着手的时候更件困难。【关键词】着手;犯罪实行行为;犯罪预备;犯罪未遂一、引言刑法古典学派的创始人贝卡利亚于1764年在其专著《论犯罪与刑罚》中阐述道,刑法的目的在于告诫规劝那些已犯罪和将要犯罪的人。①但是要真正实现刑罚的目的,就必须正确判断行为人的实行行为,对行为人做出正确的定罪量刑。要正确判断行为人的实行行为就必须正确判断行为人实行行为的着手,因此对于犯罪实行行为着手的判断就显得至关重要。二、大陆法系对实行行为着手的理解如果要正确判断犯罪的开始,就必须要正确判断实行行为的着手,在刑法发达的德日刑法理论界也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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