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犯罪实行行为的着手
着多种不同的学说,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三种学说:(一)客观说客观说是形式古典学派的主张。客观说不同于主观说,客观说可以分为形式的客观说和实质的客观说。形式的客观说认为只要实施了构成要件的一部分就是着手。②而“实质的客观说将未遂犯的可罚性的实质性根据作为着手时间的判断基准。”③客观说的特征是仅以行为人的外部行为作为处罚的根据,并不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意思,实质上是行为无价值论。(二)主观说主观说是新派的立场,新派认为行为人之所以实施犯罪行为是行为人本身的原因造成的,行为人的外部性行为本质上是行为人危险性格的表现形式,因此刑法应处罚的是行为人的危险性格即犯罪意思。主观说主张只有当犯罪的意思表现于外部的行为时即是实行行为的着手,就可以对其处罚。主观说的特征在于要正确判断实行行为的着手,不仅要考虑行为人的客观外部行为,还要考虑行为人的主观犯意,这与客观说是不同的。(三)折中说虽然在德日刑法理论界存在着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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