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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犯罪实行行为的着手

中的形式的客观说本质上并没有什么区别的,但是笔者认为,我国的通说与德日刑法中形式的客观说存在本质的区别,真正做到了主观与客观的有机统一。四、结论实行行为着手的判断历来是刑法学界的难点和争论点,不仅是在我国如此就算是在德日等刑法发达的国家也存在着诸多争议。在现阶段,要想准确的对实行行为的着手作出正确的判断必须做到主观与客观的有机统一以及形式与实质的统一。注释:①[意]切萨雷·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M].黄凤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29.②[日]西田典之.日本刑法总论(第2版)[M].王昭武,刘明祥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267.③[日]西原春夫.犯罪实行行为论[M].戴波,江溯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8.④[日]西原春夫.犯罪实行行为论[M].戴波,江溯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11.⑤赵秉志.论犯罪实行行为着手的含义[J].东方法学,2008(1).⑥张明楷.刑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286.⑦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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