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电子期刊 > F > 法制博览

论犯罪实行行为的着手

;折中说虽然考虑到了主观与客观两个方面,但它只是这两个方面的叠加,并不是有机的统一,也存在着诸多的不足之处,例如对于“危险性是否迫切”折中说并没有给出明确的解释,在司法实践中容易产生法官的主观臆断和司法权的滥用。而且德日刑法中的三中学说并没有考虑形式的方面和实质的方面的统一,因此并不足让我们正确判断实行行为的着手。三、我国刑法学界对实行行为着手的理解在我国刑法学界对实行行为着手的判断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第一种观点主张,犯罪实行行为的着手是行为人在主观意志的支配下,自愿实施的刑法总则和分则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⑤第二种观点主张,实行行为在对刑法所保护的法益造成了迫切的危险时才是着手。⑥第三种是我国的通说,认为犯罪实行行为的着手是主观与客观相结合的产物。⑦在这三种观点中,第一种观点因为存在明显的不妥当之处,因此主要争论的是第二种观点与第三种观点,持第二种观点的学者认为,我国的通说与德日刑法
<<上一页  下一页>>

首页 > 电子期刊 > F > 法制博览

广州市越秀区图书馆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20-87673002

本站访问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