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电子期刊 > F > 法制博览

浅谈贪污罪共犯的认定

主体实施的共同犯罪的性质时,犯罪主体是否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这是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贪污罪的标准。(二)实行行为决定说该学说主张行为人行为的性质是判断其构成何罪的标准。(三)共同犯罪性质决定说该学说认为应看各犯罪主体所实施的共同犯罪在整体上是否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四)主犯决定说该种学说认为整个行为的主犯的身份是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贪污罪共犯的标准。二、贪污罪共犯的认定(一)具有不同特殊身份的人共同实施贪污具有不同特殊身份的人共同实施贪污行为是指公司、企事业单位的人员或公司、企事业单位中非公职人员身份的人和具有公职人员身份的人互相串通非法占有本单位财产的行为,对其实施行为的定性应分为两种情况:一是行为人在实施共同犯罪时,当其职务上的便利条件是其实施犯罪行为的主要考虑时,此种情况下,不应当分别对他们进行定罪处罚,此时应当按贪污罪共犯论处。这主要是基于两种原因考虑:第一,我国刑法和刑事政策都规定
<<上一页  下一页>>

首页 > 电子期刊 > F > 法制博览

广州市越秀区图书馆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20-87673002

本站访问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