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贪污罪共犯的认定
对这些具有不同特殊身份的人员实施犯罪给予不同于普通犯罪人的严厉惩罚政策,这也是对其他不具有特殊身份的潜在犯罪人员产生巨大的威慑作用。我国刑法中明确规定贪污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或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这些人员都是国家工作人员,是人民的公仆,具有不同于普通群众的国家公职人员身份,国家赋予其相应的职责,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那么国家工作人员就应担负起这些责任。对于国家委派到相关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这部分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的素质,不但要做好本职工作,而且代表国家、政府的形象,应当监督好国家的资产,使其保值增值,防止其流失,那么他们如果利用其应有的权力与单位中其他人员或者社会上其他人员恶意串通,胡作非为,侵吞国有财产,其性质十分恶劣,对于这种行为,法律规定应予严惩。同时对其他人员具有震慑作用,使其更好的工作,不要触碰法律的底线。维护好公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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