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贪污罪共犯的认定
员和国家的形象。第二,这也符合我国刑法相关基本原则。二是犯罪行为人在实施共同犯罪的过程中,只是利用一人职务便利便达到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的目的,这种情况下,法官在对犯罪嫌疑人定性时,应当看是特殊身份的人的职务便利是如何被利用的,利用到何种程度,以及行为人用什么手段和方式来实施共同犯罪行为,然后再根据犯罪嫌疑人的特殊身份对整个犯罪行为进行定性。如果其实施共同犯罪时只是利用了自己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便利,其他参与人并未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则应按贪污罪共犯论处,这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也符合共同犯罪的规定;如果其在实施共同犯罪时,只有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的,法官在定罪时,应当认定职务侵占罪的共同犯罪,而不应当认定贪污罪的共同犯罪。(二)有特殊身份的人和无特殊身份的人实施的共同贪污此种情况,应以贪污罪定罪处罚,原因如下:第一,国外的相关立法对此也有相关规定。多数国家在其刑法
<<上一页 下一页>>
广州市越秀区图书馆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20-87673002
本站访问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