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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贪污罪共犯的认定

典中对有特殊身份的人与无特殊身份的人实施共同犯罪的定性是按有特殊身份的人来定性的,这对我国的法院法官在对类似案件定罪时有重要的借鉴意义,也符合国际立法潮流。第二,具有特殊身份人和无特殊身份的人实施共同犯罪的行为与一般共同犯罪行为有明显差别,它必须利用有特殊身份的人职务上的便利条件才能达到其预期的目的,而在整个行为过程中,双方都是明知而为的,双方所共同实施的行为应当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待,此种犯罪行为的性质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应已贪污罪的共犯论处。第三,从社会危害性来看,共同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要大于行为人单独实施的犯罪,而犯罪行为的实施往往是利用特殊身份人的职务之便完成的,法律规定应予以严惩。最后对有特殊身份的人和无特殊身份的人所实施的共同犯罪行为,应将其看成一个不可分割,密切联系的整体,即使其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地位、分工及作用都各不相同,但双方所共同实施的行为应当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待,就行为的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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