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贪污罪共犯的认定
体性来看完全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因此就行为人所共同实施的整个行为来看应以贪污罪共同犯罪对其定罪量刑。综上所述,贪污罪的共同犯罪问题在理论界和实务界都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法官在认定时,应该结合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对国家和政府的形象的影响,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犯罪人的特殊身份,从主客观相统一的角度来对认定。在具体案件的裁定过程中,特别是对混合主体实施的贪污罪共犯的认定,应尤为注意。参考文献:[1]肖中华.贪污贿赂罪疑难解析[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2]董邦俊.贪污罪新论[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3]俞波涛.贪污罪认定和处罚[M].南京:南京出版社,2003.[4]唐世月.贪污罪犯罪对象研究[J].中国法学,2000(1).[5]周光全.贪污罪与侵占罪的界限[J].江海学刊,2006(5).[6]孙国祥.贪污贿赂犯罪疑难问题学理与判解[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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