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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制度在“中部崛起”过程中的助推作用

监管;但更多的是《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等内容,其多依赖于行政主体的执法活动。由此也可以看到,法律在本质上具有国家干预经济运行的鲜明特色。第二,在综合治理过程中,首先要充分调动消费者自身的维权意识,形成有效的社会监督。一般地,我们将消费者维权较少发生归结为消费者的法律意识淡薄,实则不然。任何法律诉讼都需要付出时间、金钱和精力,通过法律途径维权的背后,隐藏着起诉者对利益得失的考量。第三,法律制度之间要发挥紧凑配合的效果,以实现“相扶而成治”。例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就是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持市场有序竞争的两部重要法律,二者相互补充和促进,其保护目的相同、逻辑相关联、内容有共通,在现实运行中,往往不可分离。第四,行政执法的过程须规范化、程序化,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对假冒伪劣的生产、销售行为作公平处理,不能差别对待。差别对待违背法律面前平等对待的原则,也是地方保护主义抬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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