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食品安全的社会共治之道
专家、新闻媒体等享有通过互联网、报纸等各种平台或渠道发布食品安全风险信息的权利,制约行政机关不及时、不全面公开信息的情况,保证食品安全信息的透明发布与公开,顺利推进食品安全问题的有效监管。食品安全立法必须切实赋予和保障社会公众和广大消费者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等法律权利,充分体现社会公众和广大消费者在整个食品安全法律规制过程中的重要作用。通过立法引导和培育全社会的食品安全治理理念和社会多元主体参与食品安全治理的意识自觉,健全广大消费者食品安全领域的法律权利体系,使社会多元力量能够作为食品安全协同治理的主体参与到食品安全监管中来,社会多元主体通过行使各自相应的法律权利和发挥各自相应的优势对政府规制食品安全问题形成有效地制约。食品安全治理引入社会多元力量走社会共治之路,也是实现食品安全公共治理的不可或缺的程序。参考文献:[1]戚建刚.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规制模式之转型[J].法学研究,2011(1).[2]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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