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转五百次”思考网络诽谤罪
介入网络诽谤行为过程中最理想的效果,即网民言论自由的边线与社会秩序的警戒线应不断趋于重合。这样的平衡在事实上很难达到,因为需要比较权衡多方的利益,其中涉及到个人利益、社会利益及国家利益。②随着社会的发展,立法会不断的完善,公民的素质也会不断地提高进而拥有自己的判断能力,也许到那时,整个社会就会进入“言论自由,诽谤不再”的理想时代。注释:①曾扬阳.略论网络环境下诽谤罪认定中的若干问题[J].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2).②韩啸.刑法的价值选择机制[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0(06)
<<上一页
广州市越秀区图书馆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20-87673002
本站访问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