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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转五百次”思考网络诽谤罪

诽谤的监管,涉及到网络言论自由与国家保护网络社会秩序之间的权衡。《解释》努力为网络言论与诽谤划清边界,从法律实践的角度来看是值得肯定的。笔者对如何面对网络诽谤的问题有以下几个探索性的建议:1.建立网络实名制。由于网络诽谤具有匿名性,很多网名在匿名的前提下,无视道德和法律对他人进行攻击,如“秦火火”、“立二拆四”等。若在网络言论平台进行实名登记,责任明确的情况下网民必然会对自己的言论进行约束,当然这样是牺牲了网络言论自由的“部分自由”。2.加强行业自律。是否可以像仲裁、律师行业那样,把每一个从事互联网经营的单位都纳入中国互联网协会的会员,应然地接受协会制定的规范性公约的约束,与此同时建立起违反公约的处罚体制并落实到位。至于加强网民素质教育和法律意识、加强互联网监管、完善机构设置之类的就毋庸赘述。最后,从价值选择的层面来说最大限度保护公民网络言论自由的权利及最大范围保障网络社会的秩序,是国家公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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