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民商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及有效完善
前提,也是合同缔约之中双方履约的条文说辞。它是规范权利和履行义务之间关系的反映,也是协调双方利害关系的标杆。从功能来讲,它具备法律约束和道德规范的双重指标。以物权法为例,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和群众知晓权以及相邻权以及善意取得权在一系列原则之中深刻的体现了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债权法中,对合同变更和过错侵权原则的规定,都体现了诚实信用原则。体现较为明显的,就是合同法对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划分,最终实现的是利益平衡且不能随意撤销的特点。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不足之处:首要不足——边界不明,这是理论界研究中最有争议的地方。除了对民商法立法原则和条款的禁锢外,从不同角度对诚实信用内涵进行了深刻的揭示,但是并没有明确的界定。在内涵和外延都没有合适的规定,相关合理应用是隔空挠腮。我国民商法的覆盖领域过宽,尽管明确规定将该项原则作为指导原则来加以贯彻实施,但是具体应用起来,体现诚实信用原则的足迹并不能觅到。我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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