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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民商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及有效完善

信用体制建设缺乏一个具体的法律保障体制来保驾护航。在实际的民商法体系中,与其他立法基本原则相比,诚实信用原则的立法实际地位并没有与其首要条款相称,实际都是置于其他原则之后的法制体系。诚实信用原则本身所具有的“非规范性、模糊性、衡平性、强行性、强制性补充性”等特点,决定了其在适用上存在着相当大的困难。三、民商法完善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措施(一)满足诚实信用使用原则问题诚实信用原则的使用,是为了弥补现行法律法规不足之处,实现审判公正。但是任意使用,只会背离负率虚无主义的现实,从而与法律价值目标背离。在使用时考虑“隐性违法”条件,对其客观标准实施规制,在个案处理上,奉行公平、公正、正义的价值目标,符合社会诚实信用原则,不滥用。(二)完善民商法诚实信用内涵和界定以法律概念的改变,对相关立法文件实施管控,不但可以让民众通晓法律和司法概念,还能完善他们法律研究评价水平,完善其内涵和概念混乱的局面,可明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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