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偶然防卫
行为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违法的结果时,对之应以未遂处理。[5](二)本文观点本文赞同第一种观点。偶然防卫中,行为人的故意行为出现了所预期的结果,刑法所保护的法益受到了实际的损害,本质上是对社会有害的犯罪行为,符合结果无价值,以既遂论。但是,也得考虑偶然防卫在客观上起到了制止不法侵害的效果,可以在量刑上从轻处罚。五、结语偶然防卫虽然在客观方面阻止了不法暴力侵害,但是在主观方面是犯罪故意,缺少防卫意图。而正当防卫的成立需要主观上的防卫意图,所以,偶然防卫不成立正当防卫。偶然防卫行为体现了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与人身危险性,本质上侵害到了法益,是一种犯罪行为。参考文献:[1]高铭暄,王作富.刑法总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2]邱兴隆,杨凯.刑法总论研究[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5.[3]陈妮.“防卫意图在我国正当防卫制度中的必要性”[J].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2002(1):47.[4]马克昌.犯罪通论[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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