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中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完善
在不同区域,因此税务机关也很难统计其总收入的情况;再如一些自主劳动者从不同客户取得收入,在和扣缴义务人达成默契的情况下,税务部门还没有很好的办法摸清情况。针对高收入人群,自行申报是主要方式,但仅靠当事人的道德,自觉完成纳税义务是不现实的,这给部分高收入人群偷税、漏税留下了很大的空间。对比西方发达国家可以看到,西方发达国家的税务体系一般比较成熟,纳税甚至直接影响个人信用程度。凡是按时缴付个人所得税的,其在进行贷款、购物等社会生活时的信用程度就比较高。有些国家还将职工在职期间所缴纳的税金与社会福利按比例相联系,在退休之后可以享受到相应福利。但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缴纳体制正处于初期阶段,又没有形成完备的信用制度,而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与退休后的福利也没有关系。由于缺乏激励机制,多数人在纳税意识上主动性不高。二、完善个人所得税法的思考(一)从分类所得税制向综合所得税制转化,完善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税,是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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